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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分区通用航空飞行普法教育提纲

乌鲁木齐分区通用航空飞行普法教育提纲
(2020年4月)

 
       近年来,新疆地区通用航空飞行快速增长,但部分通航公司及个人的法规意识淡薄,“黑飞”和“违规飞行”问题时有发生,给新疆地区空防安全稳定和军民航飞行带来的严重威胁。为促进新疆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保证军民航各类飞行活动高效顺畅,确保新疆地区空防空管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相关通航飞行法规整理形成材料如下,望各通航单位及个人认真传达学习,确保人人懂法、安全飞行。
       一、任务审批

       进入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上空飞行的、进行航空物探或航空摄影飞行的,需取得西部战区联合参谋部批准(电话:028-64501194)。飞出或者飞入我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进行通航飞行的,需取得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批准。不涉及以上活动的无需进行任务审批。
       二、起降地审批

       一)短期使用临时起降点
         此类起降点不得建设永久性场道设施,只修建必要的简易保障设施,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连续使用不超过两年。由地(市、州)级人民政府致函西部战区空军参谋部商请起降点设立事宜 电话:028-85398240)。使用军用机场时,亦需取得其批准。
       (二)野外临时起降点
    
此类起降点为任务性起降点,仅一次性使用,飞行任务结束后立即关闭,不得修建任何设施。由通航单位及个人,在任务实施前5个工作日向93886部队参谋部提出申请
电话:0991-5950153)。
       三、临时空域审批
        由实施通航飞行任务的单位及个人,在任务实施前7个工作日,向93886部队参谋部航管气象处提出申请
电话:0991-5950226)。临时空域批准后,通报民航新疆空管局电话:0991-3806179),由民航空管部门进行飞行安全评估,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四、飞行计划申报
       通航飞行计划实行周计划报备和飞行前一小时申请制度,按临时空域批复时明确的途径向乌鲁木齐分区航管部门提出申请
电话:0991-5950227/137)。
       
五、其他事项
       
一)目视飞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飞行人员必须加强空中观察,并对保持航空器之间的间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碍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确负责”;因此在同一区域组织飞行的单位之间要加强协同,明确空中避让的具体方法,确保飞行安全。
       
(二)公安部门报备
       位于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无人机临时空域批复,临时空域审批文件同时抄送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无人机飞行单位在取得相关飞行手续后,应到乌鲁木齐市公安部门进行备案。其他地区,依据当地相关要求执行。
       
(三)空域释放问题
       为防止空域资源浪费,各单位在当日任务结束时,应向军民航管制部门报告,以便尽快释放占用的空域;整个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军民航管制部门,及时释放空域和设备资源。
       六、要求

       各单位要把合法合规飞行摆在通航飞行运行工作的首要位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防止违规问题发生,一是领导重,打牢根基。各单位领导应亲自抓好与飞行相关人员的管理,树牢相关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安全观念,从思想源头上确立“一切飞行必须预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理念;二是按需索域,严把范围。要按照飞行实际需求在批复的空域范围内飞行,若申请空域与批复空域存在差异时,严格按照批复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三是按章办事, 严控项目。各单位在组织通航飞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复任务的范围开展工作,禁止超出任务项目以外飞行,严禁擅自组织航空摄影,航拍活动。四是按规飞行,确保安全。依据目视飞行规则组织飞行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同一区域无人机与有人机使用目视规则飞行,视距内飞行的无人机必须确保其在目视范围内飞行。

“3.30”违规飞行情况通报

       3月30日10时35分,我部战斗机执行低空训练飞行时,在喀什市英吉沙县地区飞行员目视发现一批飞行情况(目测高度200米、视线内活动4-5分钟)。街道报告后,我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开始查证处置,证实为山东XX通用航空公司驻英吉沙县飞行人员擅自组织飞行,未按规定向军民航进行飞行申请,且未向公司报告 ,发生一起违规飞行情况,未造成更严重后果实属侥幸。我部已会同民航、公安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4.19”违规飞行情况通报
 
       4月19日17时48分,我部接到报告,和田市某部队营区上空目视发现一架6旋翼无人机飞行,真高约100米,查询军民航管制部门未掌握该批飞行情况。经与和田公安部门联合查证,证实为巴州XX公司无人机操纵员,未向军民航管制部门提出申请,擅自组织的飞行。此次违规飞行,对重要军事目标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给军民航管制部门带来极大工作被动和安全压力,我部已通报民航、公安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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